甲出版社和乙網(wǎng)上書店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
不能成立。因為在稿酬計付方面采取的是“合同優(yōu)先”原則,只要合同有明確約定,就應按合同辦。
因為乙期刊社違反了與陳某的約定,實際上是以出版方式使用了陳某的作品,但是并沒有得到陳某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