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張某,2998年3月6日,因生活需要,向A銀行申請6個月個人消費貸款15000元,以其所擁有的一套高級音響做抵押,因不屬于擔保法規(guī)定的必須登記的物品,A銀行未要求其辦理登記手續(xù),1998年7月13日,張某義向B銀行申請8個月期個人消費貸款10000萬.以同一套音響作為抵押,辦理了登記手續(xù),兩筆貸款到期后,張某均無力歸還,引起訴訟后,法院判決抵押物優(yōu)先償還B銀行貸款,請問,法院判決對否,有何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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