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之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1)對要約人的拘束力:不可隨意撤銷.變更要約;(2)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獲得承諾的資格,即承諾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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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簡述惡意磋商?
簡述附隨義務的地位和作用?
簡述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qū)別?
合同的生效
簡述承諾遲延?
簡述體系解釋原則?
簡述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簡述解決爭議的方法?
簡述要約的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