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13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與北京的乙公司簽訂了-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1000噸化工原料,總價款為200萬元;乙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交貨,甲公司在驗貨后7日內付款。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以其辦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由于辦公用房經(jīng)評估確認的價值僅為100萬元,甲公司又請求丁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丙銀行與丁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中也沒有約定保證方式。
4月10日,乙公司準備通過鐵路運輸部門發(fā)貨時,甲公司的競爭對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經(jīng)營狀況嚴重不佳,瀕臨破產(chǎn)。乙公司隨即暫停了貨物發(fā)運,并電告甲公司暫停發(fā)貨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經(jīng)營正常,貨款已經(jīng)備齊,乙公司應盡快履行合同,否則將追究違約責任。但乙公司堅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急需這批貨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銀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銀行保函,當日向鐵路運輸部門支付了運費并發(fā)貨。貨物在運輸途中,遇泥石流災害全部滅失。
另外,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沒有償還丙銀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據(jù)上述內容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暫停發(fā)貨是否有法律依據(jù)?說明理由。
(2)在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如何交付標的物?
(3)鐵路運輸部門是否應當依據(jù)運輸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4)乙公司可否要求鐵路運輸部門返還運費?說明理由。
(5)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還是-般保證責任?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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