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13年2月15日,甲省A市煙草專賣局稽查員小李、小王在零售戶韓某店內查獲了15條沒有A市煙草公司激光打碼的K品牌卷煙,并依法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小李、小王依法對韓某及其店員林某進行了詢問,韓某稱該批卷煙系他人放其店中寄售;林某堅稱該卷煙系韓某從外地煙販處購入,且系自己一手操辦。詢問結束后,韓某、林某在詢問筆錄上分別簽名確認。執(zhí)法人員調取了韓某的銷售賬冊,賬冊記載該批卷煙確系韓某從外地煙販手中購入。甲省煙草質量檢測站檢測后,對該批卷煙作出了“非法生產卷煙”的鑒定結論。2月26日,A市煙草專賣局以“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為由,對韓某作出了行政處罰。韓某認為,該批卷煙的鑒定結論不合法,于3月1日向甲省煙草專賣局提起行政復議。3月3日,甲省煙草質量檢測站經復檢后重新出具了一份鑒別檢驗報告,鑒定結論為“假冒注冊商標卷煙”。本案中,A市煙草專賣局對韓某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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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答題2012年10月10日,甲市煙草專賣局稽查支隊根據舉報在零售戶“名軒煙酒店”(店主張某,持有甲市A區(qū)煙草專賣局核發(fā)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內查獲一批違法卷煙,均無當地煙草公司激光噴碼,其中X品牌卷煙60條,當地零售指導價210元/條;Y品牌卷煙320條,當地零售指導價400元/條。執(zhí)法人員在該店內查獲記載違法卷煙銷售記錄的賬冊一本,據賬冊記載,今年5月份以來,張某累計銷售X品牌卷煙130條,銷售金額27000元;銷售Y品牌卷煙70條,銷售金額28000元。經省煙草質量檢測站鑒定,X品牌卷煙為真品卷煙,Y品牌卷煙為假冒注冊商標卷煙。另據調查,張某今年33歲,精神健康狀況正常,其曾于2012年3月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Y品牌卷煙,被A區(qū)工商局給予過兩次行政處罰。甲市煙草專賣局認為該案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指定專賣管理人員老王和該單位實習大學生小嚴(尚未獲得執(zhí)法資格)組成專案組,于10月12日提出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10月19日,甲市煙草專賣局郝副局長作出了批準移送的決定,于當日將案件移送給了本局所在地的甲市B區(qū)公安局。B區(qū)公安局經審核后認為,該案不屬于本機關管轄,遂于當日將此案退回甲市煙草專賣局。10月22日,甲市煙草專賣局將案件移送給甲市公安局,并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抄送了甲市檢察院。 甲市公安局經審核后認為該案部分構成犯罪,遂將不構成犯罪部分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對構成犯罪部分予以立案調查。指出本案在移送程序中的錯誤之處,并提出正確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