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2年5月20日,張某與某食品廠簽訂買賣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10噸未包裝的糖果,并在福建省某市以相似于某國內知名品牌的注冊商標銷售該種糖果。張某被某市工商局和質量監(jiān)督局聯(lián)合查處,以非法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行為為由,進行了罰款,當時大部分糖果已經銷售,張某將余下的糖果更換商標后折價賣出。食品廠多次找張某結算分期付款余額未果,遂于2003年11月,起訴張某,要求給付剩余的款項。同時,國稅稽查局在對食品廠進行調查時發(fā)現(xiàn)z食品廠銷售該批糖果時沒有在納稅申報表上反映,構成偷逃增值稅1025元、消費稅4837元。稅務機關除責令食品廠補繳稅款外,還對食品廠處以偷稅額1倍的罰款。如果法院判決張某與食品廠的合同無效,那么食品廠補繳的稅款是否可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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