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張某為一國有企業(yè)會計,1998年5月張通過收入不入帳的手段,將公款20萬元據為己有,并揮霍一空。年底時張得知稅務局要來查帳,害怕被追究,張找親友借錢并變賣了自己的部分財產,湊了10萬元,準備交還給單位。張還寫了悔過書,承認了自己的行為,并交給單位領導。正在張四處借貸,準備湊足剩下的10萬元時,張的貪污行為被單位舉報。其后檢察機關傳訊了張,張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問:對張能否認定為自首?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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