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甲公司2013年初將一幢自有二層樓房租賃給乙公司作為經(jīng)營用房,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25年,租金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約定房屋維修責任的承擔以及是否可以轉租等問題。
2014年8月,乙公司為改善條件,未經(jīng)甲公司同意,在該房屋內(nèi)改建一間休息室,并安裝了整體櫥柜等設施。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拆除該休息室及設施,乙公司拒絕。
2015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該租賃樓房,因乙公司無意購買,甲公司遂將租賃樓房轉讓給丙企業(yè),丙企業(yè)取得租賃樓房所有權后,以自己不是租賃合同當事人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賃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業(yè)表示同意。
2015年8月,租賃樓房的部分門窗自然損壞,乙公司要求丙企業(yè)修理,丙企業(yè)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裝修企業(yè)維修,為此支付維修費用4000元。
2015年10月,乙公司另購買了一辦公大樓。遂將其所租賃樓房轉租給丁企業(yè)。丙企業(yè)于2016年1月3日得知轉租事實后,以不得轉租為由向乙公司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維修費用可以抵銷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賃合同。
要求: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乙公司可否以維修費用抵銷4000元租金?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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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甲公司2013年初將一幢自有二層樓房租賃給乙公司作為經(jīng)營用房,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25年,租金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約定房屋維修責任的承擔以及是否可以轉租等問題。
2014年8月,乙公司為改善條件,未經(jīng)甲公司同意,在該房屋內(nèi)改建一間休息室,并安裝了整體櫥柜等設施。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拆除該休息室及設施,乙公司拒絕。
2015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該租賃樓房,因乙公司無意購買,甲公司遂將租賃樓房轉讓給丙企業(yè),丙企業(yè)取得租賃樓房所有權后,以自己不是租賃合同當事人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賃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業(yè)表示同意。
2015年8月,租賃樓房的部分門窗自然損壞,乙公司要求丙企業(yè)修理,丙企業(yè)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裝修企業(yè)維修,為此支付維修費用4000元。
2015年10月,乙公司另購買了一辦公大樓。遂將其所租賃樓房轉租給丁企業(yè)。丙企業(yè)于2016年1月3日得知轉租事實后,以不得轉租為由向乙公司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維修費用可以抵銷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賃合同。
要求: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丙企業(yè)可否以不得轉租為由向乙公司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說明理由。
2.問答題

甲公司2013年初將一幢自有二層樓房租賃給乙公司作為經(jīng)營用房,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25年,租金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約定房屋維修責任的承擔以及是否可以轉租等問題。
2014年8月,乙公司為改善條件,未經(jīng)甲公司同意,在該房屋內(nèi)改建一間休息室,并安裝了整體櫥柜等設施。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拆除該休息室及設施,乙公司拒絕。
2015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該租賃樓房,因乙公司無意購買,甲公司遂將租賃樓房轉讓給丙企業(yè),丙企業(yè)取得租賃樓房所有權后,以自己不是租賃合同當事人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賃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業(yè)表示同意。
2015年8月,租賃樓房的部分門窗自然損壞,乙公司要求丙企業(yè)修理,丙企業(yè)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裝修企業(yè)維修,為此支付維修費用4000元。
2015年10月,乙公司另購買了一辦公大樓。遂將其所租賃樓房轉租給丁企業(yè)。丙企業(yè)于2016年1月3日得知轉租事實后,以不得轉租為由向乙公司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維修費用可以抵銷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賃合同。
要求: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丙企業(yè)取得租賃樓房所有權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賃合同當事人為由解除租賃合同?并說明理由。
3.問答題

甲公司2013年初將一幢自有二層樓房租賃給乙公司作為經(jīng)營用房,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25年,租金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約定房屋維修責任的承擔以及是否可以轉租等問題。
2014年8月,乙公司為改善條件,未經(jīng)甲公司同意,在該房屋內(nèi)改建一間休息室,并安裝了整體櫥柜等設施。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拆除該休息室及設施,乙公司拒絕。
2015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該租賃樓房,因乙公司無意購買,甲公司遂將租賃樓房轉讓給丙企業(yè),丙企業(yè)取得租賃樓房所有權后,以自己不是租賃合同當事人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賃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業(yè)表示同意。
2015年8月,租賃樓房的部分門窗自然損壞,乙公司要求丙企業(yè)修理,丙企業(yè)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裝修企業(yè)維修,為此支付維修費用4000元。
2015年10月,乙公司另購買了一辦公大樓。遂將其所租賃樓房轉租給丁企業(yè)。丙企業(yè)于2016年1月3日得知轉租事實后,以不得轉租為由向乙公司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維修費用可以抵銷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賃合同。
要求: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設施?并說明理由。
4.問答題

甲公司2013年初將一幢自有二層樓房租賃給乙公司作為經(jīng)營用房,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25年,租金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約定房屋維修責任的承擔以及是否可以轉租等問題。
2014年8月,乙公司為改善條件,未經(jīng)甲公司同意,在該房屋內(nèi)改建一間休息室,并安裝了整體櫥柜等設施。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拆除該休息室及設施,乙公司拒絕。
2015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該租賃樓房,因乙公司無意購買,甲公司遂將租賃樓房轉讓給丙企業(yè),丙企業(yè)取得租賃樓房所有權后,以自己不是租賃合同當事人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賃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業(yè)表示同意。
2015年8月,租賃樓房的部分門窗自然損壞,乙公司要求丙企業(yè)修理,丙企業(yè)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裝修企業(yè)維修,為此支付維修費用4000元。
2015年10月,乙公司另購買了一辦公大樓。遂將其所租賃樓房轉租給丁企業(yè)。丙企業(yè)于2016年1月3日得知轉租事實后,以不得轉租為由向乙公司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維修費用可以抵銷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賃合同。
要求: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租賃合同約定的25年租期效力如何?并說明理由。
5.問答題

甲塑料制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與乙化工機械制造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簽訂了一份買賣注塑設備合同,甲公司為買方,乙公司為賣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兩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設備10套,每套價格為15萬元,價款總計為150萬元;
(2)甲公司應向乙公司給付定金25萬元;
(3)如一方遲延履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
(4)因甲公司必須在2015年底前全面開工投產(chǎn),為保證該合同的按時履行,由丙生物醫(yī)藥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作為乙公司的保證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該買賣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實際向乙公司給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設備,甲公司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了45萬元貨款。9月,該種注塑設備的市場價格因受供求關系的影響而大幅上漲,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提出變更合同的主張,要求將剩余的7套注塑設備價格提高到每套20萬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漲價要求,隨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注塑設備,從而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的生產(chǎn),并因此遭受了50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于是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違約金數(shù)額并繼續(xù)履行合同;同時要求丙公司對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要求:根據(jù)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丙公司是否應對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