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6月20日,某縣地稅局車輛稅收管理所為防止稅款流失,在通往某煤礦的公路上進行稅收檢查,查堵逃稅車輛,個體營運車主王某駕駛運煤汽車路經(jīng)此處時,稅務檢查人員將其攔住,兩名身著稅服的檢查人員向王某出示稅務檢查證,并講明實施檢查的意圖,車管所工作人員鄭某登上車門踏板準備進行檢查,年初以來一直未申報納稅的王某懼怕檢查,趁其他稅務人員不備突然駕車企圖逃離檢查現(xiàn)場,鄭某在十分危險的情況下強行爬進駕駛室,王某被迫停車,隨即追來的車管所其他稅務人員經(jīng)檢查,檢查發(fā)現(xiàn)王某自2001年1月開業(yè)并辦理稅務登記以來,一直未向稅務機關(guān)申報納稅,向王某填發(fā)了《限期納稅通知書》和《查封扣押證》。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38條將王某的汽車扣押,停放在辦公室后院的停車場內(nèi),要王某補繳上半年稅款5400元,王某四處托人到車管所說情放車,均被拒絕,此間王某汽車的輪胎等部件被盜。
7月5日,王某向縣人民法院起訴縣地稅局,要求地稅局返還扣押的汽車并賠償被盜部件及誤工損失5000元,縣法院受理了此案,向縣地稅局發(fā)出應訴通知書,地稅局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供了舉證材料并聘請了律師為訴訟代理人。7月20日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7月25日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縣地稅局扣押王某汽車的具體行政行為,賠償王某汽車部件被盜及誤工損失5000元,訴訟費由縣地稅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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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碼頭查詢時應出示哪些必備的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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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扣押并拍賣王某的小汽車?
此案中誰是生產(chǎn)銷售服裝的納稅人?
計算該企業(yè)應加收滯納金金額(假定年度為360天,每月份為30天,滯納天數(shù)計算從少繳稅款次月11日起到2001年7月底止)。
提出對銷售點的處理意見。
被查封的財產(chǎn)是否可以允許納稅人繼續(x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