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7年對乙公司股票投資有關的材料如下:
(1)2016年5月18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1000萬元(其中包含乙公司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20萬元)從二級市場購入乙公司100萬股普通股股票,另支付相關交易費用1萬元。甲公司將該股票投資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
(2)2016年5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20萬元。
(3)2016年6月30日,乙公司股票收盤價跌至每股9元,甲公司預計乙公司股價下跌是暫時性的。
(4)2016年7月起,乙公司股票價格持續(xù)下跌:至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收盤價跌至每股4元,甲公司判斷該股票投資已發(fā)生減值。
(5)2017年4月25日,乙公司宣告每10股發(fā)放1元現(xiàn)金股利。
(6)2017年5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
(7)2017年1月起,乙公司股票價格持續(xù)上升;至6月30日,乙公司股票收盤價升至每股7元。
(8)2017年12月20日,甲公司以每股10元的價格在二級市場售出所持乙公司的全部股票,同時支付相關交易費用1萬元。假定甲公司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確認公允價值變動并進行減值測試,不考慮所得稅等因素,所有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