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某手機生產企業(y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12月生產銷售A型手機,出廠不含增值稅單價為2800元/臺,具體購銷情況如下: (1)向某商場銷售1000臺A型手機,支付運費收到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運費3000元;由于商場采購量大,該企業(yè)給予其10%的折扣,并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的金額欄內分別注明; (2)銷售本企業(yè)2005年購進的自用生產設備一臺,取得含增值稅收入120000元; (3)銷售手機發(fā)出包裝物收取押金20000元,另沒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17550元; (4)購進手機零配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金額120000元,增值稅稅額20400元: (5)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處購進原材料,支付價稅合計金額90000元,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6)從消費者個人手中收購廢舊手機,支付收購金額30000元。 已知:納稅人取得的發(fā)票均已通過認證并允許在當月抵扣,2017年11月末留抵的增值稅稅額為3000元。請計算該企業(yè)銷售自用生產設備應繳納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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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答題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白酒和果酒。2017年3月生產經營情況如下:(1)購進業(yè)務:從國內購進生產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80萬元、增值稅13.60萬元,由于運輸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丟失3%;從國內購進一臺生產用機器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10萬元、增值稅1.7萬元: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購進勞保用品,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2萬元、增值稅0.06萬元。(2)材料領用情況:職工食堂領用以前月份購進的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材料,成本5萬元。該材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3)銷售業(yè)務: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白酒,合同規(guī)定,不含稅銷售額共計200萬元,本月應收回60%貨款,其余貨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實際收回貨款50萬元。銷售白酒時向運輸單位支付銷貨運費3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稅額為0.33萬元。銷售果酒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萬元,另收取優(yōu)質費3.51萬元。假定本月取得的相關票據(jù)符合稅法規(guī)定并在本月認證抵扣。該酒廠財務人員當月在申報增值稅時計算過程如下: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13.6+1.7+0.06=15.36(萬元)當期銷項稅額=(200+15)×17%=36.55(萬元)當期應納增值稅額=36.55-15.36=21.19(萬元)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和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分析指出該酒廠財務人員當月申報增值稅時存在哪些問題,并分別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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