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A市甲公司與B市乙公司于1992年7月1日在C市簽訂了一份化工原料供應合同。合同約定:
①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化工原料50噸,價值500萬元人民幣,乙公司收貨付款。
②合同履行地在A市;
③如發(fā)生糾紛,由C市某區(qū)基層法院管轄。
合同簽訂后,乙公司為及時提貨,先付給了甲公司100萬元貨款,甲公司遂于同年10月2日將50噸化工原料運送至B市,乙公司收貨后,拒付另400萬元貨款。11月,乙公司被上級主管部門并入丙公司。12月,甲公司以乙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為被告,向C市某區(qū)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進行中,丁公司提出,甲公司所供之化工原料系丁公司所有,原是暫存于甲公司倉庫的,甲公司無權(quán)出售,故要求法院將化工原料判給它處理。

此案中將乙公司上級主管部門列為被告是否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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