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在陳甲訴李乙借款糾紛一案中,有以下幾種證據(jù): (1)陳甲出具的由李乙簽名的借條一張。該借條內(nèi)容為:今借陳甲人民幣3000元整,一個月以內(nèi)返還。1999年3月20日。 (2)李乙的同事喬丙的證言。喬丙證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聽李乙說,李乙向陳甲借了3000元錢,準(zhǔn)備到外地旅游時用。 (3)李乙向受訴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李乙說:“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陳甲借了3000元錢但我在5月份就還給他了,當(dāng)時我向他要借條,他說借條丟了。他給我寫了一張收條,但收條我現(xiàn)在找不著了。 (4)李乙的朋友張丁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證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與張丁到五臺山旅游時向張丁說,這次出來玩的錢是向別人借的。對當(dāng)事人陳甲的關(guān)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張來說,哪些是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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