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朱某于98年3月9日上午到甲市工商銀行某儲蓄所存款16000元,將填好的單據(jù)和16000元交給營業(yè)員。營業(yè)員由于粗心,在填寫和打印存款單時,寫成160000元,即多加了一個“0”。朱某拿到存單一看,沒有說什么就回家去了。當(dāng)天下午,朱某到工商銀行用上述存單取款15000元。儲蓄所在核對賬目時發(fā)現(xiàn)缺少十多萬元,經(jīng)查賬、核對單據(jù)查明系朱某的存單打印錯誤,即錯把存款“16000元”打印填寫為“160000元”,工商銀行儲蓄所第二天即派人找到朱某,說明情況,要求改正存款單。但朱某不同意,他認為他就是存款160000元。無奈之下,甲市工商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確認朱某存款數(shù)額為16000元,載明“160000元”的存款單無效。法院對起訴狀經(jīng)過審查認為,原告甲市工商銀行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不予受理。其理由是,即使按原告甲市工商銀行所述,被告朱某實際存款16000元,由于其工作人員粗心出錯,誤填寫為160000元,被告已取款15000元。法院認為,被告仍有1000元存于原告處,因此,原告的民事權(quán)益并未受到侵害,因而不能作為原告起訴。甲市工商銀行只能是不按“160000元”支付,應(yīng)由朱某向法院起訴,甲市工商銀行在訴訟中作被告。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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