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原告顧良與被告楊晨均系被告某私立學校的學生。1995年11月17日下午,學校的體育老師同時給兩個班級的學生上體育鍛煉課,安排學生進行地滾球練習。在練習過程中,原告與楊發(fā)生相撞,導致原告眼、臉部受傷。經(jīng)法醫(yī)臨床學鑒定,原告該傷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頓,構(gòu)成輕傷;原告外傷后能復視,但損傷己達10級傷殘程度。原告顧稱:原告按照被告學校體育老師的要求上體育鍛煉課進行地滾球練習時,與被告楊發(fā)生相撞,導致受傷,且傷害程度達10級傷殘,認為是學校安排課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嚴謹,楊練習動作不準確所導致,故兩被告應對他的受傷負責。要求他們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鑒定費、監(jiān)護人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共計人民幣46066.3元。本案中,到底誰應該對體育課上兩同學相撞的受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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