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簡述春秋時期魯國初稅畝制度的產(chǎn)生過程和在當時的社會影響。
正確答案:春秋時期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實行的按畝征稅的田賦制度。是承認私有土地合法化的開始。春秋時期,由于牛耕和鐵農(nóng)具的普及和應用,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力提高,大量的荒地被開墾后隱瞞在私人手中,成為私有財產(chǎn);同時貴族之間通過轉讓、互相劫奪、賞賜等途徑轉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劇增加。實行“初稅畝”田賦制度之前,魯國實行按井田征收田賦的制度,私田不向國家納稅,因此國家財政收入占全部農(nóng)業(yè)產(chǎn)量的比重不斷下降。魯國實行初稅畝制度,即履畝而稅,按田畝征稅,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積納稅,稅率為產(chǎn)量的10%。初稅畝制度的實行增加了財政收入,適應和促進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關系。
這一制度的實行實際上開始承認私田的合法性,征稅的土地不再有公田、私田之分。春秋時期的其他諸侯國也相繼進行了賦稅制度的改革,例如齊國的“案田稅畝”楚國的“書土田”,鄭國的“作丘賦”和秦國的“初租禾”,都是這個時期大致相同的賦稅制度。這種賦稅制度的改革是對私人占有土地的承認,各國的統(tǒng)治者在充實了自己的國庫同時,放棄的是國家對土地的占有權,加速了井田制瓦解的過程。
這一制度的實行實際上開始承認私田的合法性,征稅的土地不再有公田、私田之分。春秋時期的其他諸侯國也相繼進行了賦稅制度的改革,例如齊國的“案田稅畝”楚國的“書土田”,鄭國的“作丘賦”和秦國的“初租禾”,都是這個時期大致相同的賦稅制度。這種賦稅制度的改革是對私人占有土地的承認,各國的統(tǒng)治者在充實了自己的國庫同時,放棄的是國家對土地的占有權,加速了井田制瓦解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