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銷售價格中均不含增值稅額;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稅費,并假設除下列各項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2007年度的財務報告于2008年4月20日批準報出。該公司2008年度發(fā)生的一些交易和事項及其會計處理如下:
(1)2008年2月5日,因產品質量原因,紅星公司收到退回2007年度銷售的甲商品(銷售時已收到現金存入銀行),并收到稅務部門開具的進貨退出證明單。該批商品原銷售價格1000萬元。該公司按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調整了2007年度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
(2)紅星公司于2005年從銀行借入資金,原債務條款規(guī)定,紅星公司應于2007年9月30日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2007年9月,紅星公司與銀行協商,可否將該貸款的償還期延長至2009年9月30日。在編制2007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時,由于初始條款規(guī)定紅星公司應于2007年償還貸款并且延長貸款期限的協商正在進行中,所以,紅星公司將該貸款全部歸為流動負債。在2008年2月,銀行正式同意延長該貸款的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對此,紅星公司將該項債務從流動負債調整到長期負債。
(3)2008年5月20日召開的股東大會通過的2007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現金股利比董事會確定的利潤分配方案中的現金股利增加100萬元(該公司2007年度的財務報告已批準報出)。對此項差異,該公司調整了2008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關項目。
(4)從2005年1月1日開始計提折舊的部分設備的技術性能已不能滿足生產經營需要,需更新設備,而現有的這部分設備的預計使用年限已大大超過了尚可使用年限,因此,該公司從2008年1月1日起將這部分設備的折舊年限縮短了二分之一,同時將折舊方法由直線法改為雙倍余額遞減法。這部分設備的賬面原價合計為100萬元,凈殘值率為5%,原預計使用年限均為10年。該公司對此項變更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
(5)2008年6月30日分派2007年度的股票股利800萬股,該公司按每股1元的價格調減了2008年年初未分配利潤,并調增了2008年年初的股本金額。
(6)在2007年度的財務報告批準報出后,紅星公司發(fā)現2006年度購入的一項專利權尚未入賬,其累積影響利潤數為0.1萬元,該公司將該項累積影響數計入了2008年度利潤表的管理費用項目。
(7)紅星公司與西方公司在2007年11月10日簽訂了一項供銷合同,合同中訂明紅星公司在2007年11月份內供應一批物資給西方公司。由于紅星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fā)貨,致使西方公司發(fā)生重大經濟損失。西方公司通過法律形式要求紅星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該訴訟案件在2007年12月31日尚未判決,紅星公司根據律師的意見,認為很可能賠償西方公司200萬元。因此,紅星公司記錄了200萬元的其他應付款,并將該項賠償款反映在2007年12月31日的財務報表上。
(8)2008年1月1日向丁企業(yè)投資,擁有丁企業(yè)25%的股份,丁企業(yè)的其余股份分別由X企業(yè)、Y企業(yè)和Z企業(yè)持有,其中X企業(yè)持有45%的股份,Y企業(yè)和Z企業(yè)分別持有15%的股份。該公司除每年從丁企業(yè)的利潤分配中獲得應享有的利潤外,其他股東權利委托某資產管理公司全權代理。丁企業(yè)2008年度實現凈利潤850萬元,紅星公司按權益法核算該項股權投資,并確認當期投資收益212.5萬元,丁企業(yè)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5%。
(9)2007年12月5日與丙公司發(fā)生經濟訴訟事項,經咨詢有關法律顧問,估計很可能支付350萬元的賠償款。經與丙公司協商,在2008年4月15日雙方達成協議,由該公司支付給丙公司350萬元賠償款,丙公司撤回起訴。賠償款已于當日支付。該公司在編制2007年度財務報告時,將很可能支付的賠償款350萬元計入了利潤表,并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預計負債處理。在對外公布的2007年度的財務報告中,將實際支付的賠償款調整了2007年度資產負債表的貨幣資金及相關負債項目的年末數,并在現金流量表正表中調增了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出350萬元。
(10)2008年3月20日,紅星公司發(fā)現2007年行政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少提折舊20萬元。該公司對此項差錯調整了2008年度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
要求:
(1)根據會計準則規(guī)定,說明紅星公司上述交易和事項的會計處理哪些是正確的,哪些是不正確的(只需注明上述資料的序號即可,如事項(1)處理正確,或事項(1)處理不正確)。
(2)對上述交易和事項不正確的會計處理,簡要說明不正確的理由和正確的會計處理(不需要做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