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師陳某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中有陳某將其作品《探險歷程》的專有使用權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圖書、報紙、期刊等紙質出版物形式登載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內容。甲出版社承諾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個月內先出版圖書,其他權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圖書應向陳某支付版稅;版稅按圖書定價和實際銷售數結算,銷售數在5000冊以下(含5000冊)時版稅率為7%,超過5000冊部分的版稅率為8%;圖書出版后先按3000冊預付版稅,以后每年年底按實際銷售數結算版稅。
2004年3月,乙期刊社從甲出版社的《新書預告》中了解到《探險歷程》即將出版,于是找到陳某,希望在其所辦期刊《耳聞目見》上發(fā)表書評來介紹該書。陳某表示同意。在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時,陳某強調說明該稿內容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聞目見》上刊登了一篇名為《(探險歷程)述評》的文章,全文長達數萬字,除在開頭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語”介紹作者身份和該書創(chuàng)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險歷程》的基本內容,僅稍作刪節(jié)。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險歷程》一書出版。該書定價15元,首次印刷6000冊,發(fā)往各地書店寄銷。2004年10月重印5000冊,陸續(xù)給書店添貨。
甲出版社2004年從書店獲得4000冊《探險歷程》的銷售款,2005年獲得5500冊書的銷售款。但是,按合同約定向陳某預付版稅后,甲出版社由于獲知期刊《耳聞目見》登載《(探險歷程)述評》一文是由于陳某把書稿又交給了乙期刊社,便不再支付版稅。陳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稅,甲出版社以陳某已違約為由而不同意支付。陳某承認曾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但說當時已經強調說明“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違約登載。甲出版社經過核實后,認為責任在乙期刊社,陳某沒有違約,因此向陳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補付版稅,同時希望陳某與甲出版社一起起訴乙期刊社。陳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訴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對陳某陳述的事實沒有提出異議,但辯稱《耳聞目見》刊登書評是事先經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說明《探險歷程》的作者為陳某,這種行為是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乙期刊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行為侵犯了陳某和甲出版社的權利。

甲出版社給陳某的預付版稅稅前金額應為多少?請列出算式計算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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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2005年2月,王敏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將其作品《網絡信息檢索指南》在中國內地的中文版圖書、電子出版物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約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標準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數稿酬的標準為5%,當印數超過10000冊時,超過部分的印數稿酬標準提高到8%;稿酬的計算方法均按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數稿酬均在該書出版后一個月內付清。簽約后,王敏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網絡信息檢索指南》的全部電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 2005年11月,《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出版。該書每個頁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0行;還有主書名頁1頁,用與正文不同的紙張印刷。版權頁上載明的印數為6500冊,字數為247.7千字。計算基本稿酬時,助理編輯小陳利用該書的電子排版文件借助計算機統計字數。計算機統計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數為187835字。于是小陳辦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續(xù),并于11月底匯寄給王敏8338.32元,同時告訴他出版社已經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51.68元。 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訴稱: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應該付的印數稿酬;按稅前數額計的基本稿酬應該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作者著作權,所以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結付印數稿酬。 甲出版社辯稱:《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結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計算方法有誤。印數稿酬確實尚未結付,這是由于合同中約定的印數稿酬標準與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需要雙方按國家版權局規(guī)定的標準簽署補充協議書對原出版合同進行修改后,才能支付。甲出版社支付給王敏的稅前稿酬總額究竟應該是多少?
2.問答題2005年2月,王敏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將其作品《網絡信息檢索指南》在中國內地的中文版圖書、電子出版物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約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標準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數稿酬的標準為5%,當印數超過10000冊時,超過部分的印數稿酬標準提高到8%;稿酬的計算方法均按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數稿酬均在該書出版后一個月內付清。簽約后,王敏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網絡信息檢索指南》的全部電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 2005年11月,《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出版。該書每個頁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0行;還有主書名頁1頁,用與正文不同的紙張印刷。版權頁上載明的印數為6500冊,字數為247.7千字。計算基本稿酬時,助理編輯小陳利用該書的電子排版文件借助計算機統計字數。計算機統計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數為187835字。于是小陳辦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續(xù),并于11月底匯寄給王敏8338.32元,同時告訴他出版社已經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51.68元。 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訴稱: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應該付的印數稿酬;按稅前數額計的基本稿酬應該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作者著作權,所以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結付印數稿酬。 甲出版社辯稱:《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結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計算方法有誤。印數稿酬確實尚未結付,這是由于合同中約定的印數稿酬標準與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需要雙方按國家版權局規(guī)定的標準簽署補充協議書對原出版合同進行修改后,才能支付。甲出版社關于印數稿酬的辯解能否成立?為什么?
3.問答題2005年2月,王敏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將其作品《網絡信息檢索指南》在中國內地的中文版圖書、電子出版物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約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標準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數稿酬的標準為5%,當印數超過10000冊時,超過部分的印數稿酬標準提高到8%;稿酬的計算方法均按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數稿酬均在該書出版后一個月內付清。簽約后,王敏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網絡信息檢索指南》的全部電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 2005年11月,《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出版。該書每個頁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0行;還有主書名頁1頁,用與正文不同的紙張印刷。版權頁上載明的印數為6500冊,字數為247.7千字。計算基本稿酬時,助理編輯小陳利用該書的電子排版文件借助計算機統計字數。計算機統計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數為187835字。于是小陳辦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續(xù),并于11月底匯寄給王敏8338.32元,同時告訴他出版社已經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51.68元。 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訴稱: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應該付的印數稿酬;按稅前數額計的基本稿酬應該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作者著作權,所以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結付印數稿酬。 甲出版社辯稱:《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結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計算方法有誤。印數稿酬確實尚未結付,這是由于合同中約定的印數稿酬標準與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需要雙方按國家版權局規(guī)定的標準簽署補充協議書對原出版合同進行修改后,才能支付。甲出版社支付的基本稿酬數額是否準確?為什么?
4.問答題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過著作權貿易,合法獲得美國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中文翻譯權及中文版的各種媒體出版權。著作權貿易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自由轉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陳國平簽訂圖書翻譯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陳國平將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譯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圖書出版后的3個月內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標準為50元/千字;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甲出版社所有,陳國平享有署名權。
陳國平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了翻譯。2006年2月,《幼兒美術教育》出版。該書在面封標“[美]T.B.Fleming著”,未署譯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頁上方標了“原著:T.B.Fleming翻譯:陳國平”字樣,圖書在版編目數據中載明“幼兒美術教育/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版本記錄中也有“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的記載。
《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版式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該書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85行;還有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2行。版本記錄中載明的印數為5200冊,字數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說明這是已按國家規(guī)定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36元后的數額。
此前,為宣傳“家庭教育譯叢”,甲出版社與乙報社簽訂授權使用合同,約定從2006年4月起,乙報社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容,并按20元/千字的標準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費。
2006年5月底,陳國平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書的主要內容為:甲出版社未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面封上為譯者陳國平署名,侵犯了陳國平的署名權;甲出版社應該支付稅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實際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陳國平的獲得報酬權;乙報社未經陳國平同意,擅自登載其翻譯作品且不付報酬,侵犯了陳國平的出版權和獲得報酬權。
甲出版社辯稱:翻譯圖書的面封依照出版慣例只記載原作者姓名,不記載譯者的姓名,譯者陳國平的姓名已經清楚地記載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勒口、扉頁、圖書在版編目數據以及版本記錄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無過錯。至于稿酬的支付,確實存在差錯,但甲出版社實際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這是甲出版社經辦人員計算失誤所致,故不要求陳國平返還差額。
乙報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與其簽訂的授權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費的財務憑證,證明自己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權的,并且已經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費。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證說明乙報社所述屬實。

乙報社連載涉案圖書內容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5.問答題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過著作權貿易,合法獲得美國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中文翻譯權及中文版的各種媒體出版權。著作權貿易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自由轉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陳國平簽訂圖書翻譯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陳國平將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譯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圖書出版后的3個月內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標準為50元/千字;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甲出版社所有,陳國平享有署名權。
陳國平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了翻譯。2006年2月,《幼兒美術教育》出版。該書在面封標“[美]T.B.Fleming著”,未署譯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頁上方標了“原著:T.B.Fleming翻譯:陳國平”字樣,圖書在版編目數據中載明“幼兒美術教育/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版本記錄中也有“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的記載。
《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版式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該書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85行;還有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2行。版本記錄中載明的印數為5200冊,字數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說明這是已按國家規(guī)定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36元后的數額。
此前,為宣傳“家庭教育譯叢”,甲出版社與乙報社簽訂授權使用合同,約定從2006年4月起,乙報社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容,并按20元/千字的標準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費。
2006年5月底,陳國平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書的主要內容為:甲出版社未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面封上為譯者陳國平署名,侵犯了陳國平的署名權;甲出版社應該支付稅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實際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陳國平的獲得報酬權;乙報社未經陳國平同意,擅自登載其翻譯作品且不付報酬,侵犯了陳國平的出版權和獲得報酬權。
甲出版社辯稱:翻譯圖書的面封依照出版慣例只記載原作者姓名,不記載譯者的姓名,譯者陳國平的姓名已經清楚地記載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勒口、扉頁、圖書在版編目數據以及版本記錄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無過錯。至于稿酬的支付,確實存在差錯,但甲出版社實際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這是甲出版社經辦人員計算失誤所致,故不要求陳國平返還差額。
乙報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與其簽訂的授權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費的財務憑證,證明自己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權的,并且已經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費。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證說明乙報社所述屬實。

甲出版社究竟應該向陳國平支付稅前稿酬多少?請列出算式計算后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