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師陳某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中有陳某將其作品《探險歷程》的專有使用權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圖書、報紙、期刊等紙質出版物形式登載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內容。甲出版社承諾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個月內先出版圖書,其他權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圖書應向陳某支付版稅;版稅按圖書定價和實際銷售數(shù)結算,銷售數(shù)在5000冊以下(含5000冊)時版稅率為7%,超過5000冊部分的版稅率為8%;圖書出版后先按3000冊預付版稅,以后每年年底按實際銷售數(shù)結算版稅。
2004年3月,乙期刊社從甲出版社的《新書預告》中了解到《探險歷程》即將出版,于是找到陳某,希望在其所辦期刊《耳聞目見》上發(fā)表書評來介紹該書。陳某表示同意。在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時,陳某強調說明該稿內容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聞目見》上刊登了一篇名為《(探險歷程)述評》的文章,全文長達數(shù)萬字,除在開頭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語”介紹作者身份和該書創(chuàng)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險歷程》的基本內容,僅稍作刪節(jié)。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險歷程》一書出版。該書定價15元,首次印刷6000冊,發(fā)往各地書店寄銷。2004年10月重印5000冊,陸續(xù)給書店添貨。
甲出版社2004年從書店獲得4000冊《探險歷程》的銷售款,2005年獲得5500冊書的銷售款。但是,按合同約定向陳某預付版稅后,甲出版社由于獲知期刊《耳聞目見》登載《(探險歷程)述評》一文是由于陳某把書稿又交給了乙期刊社,便不再支付版稅。陳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稅,甲出版社以陳某已違約為由而不同意支付。陳某承認曾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但說當時已經強調說明“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違約登載。甲出版社經過核實后,認為責任在乙期刊社,陳某沒有違約,因此向陳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補付版稅,同時希望陳某與甲出版社一起起訴乙期刊社。陳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訴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對陳某陳述的事實沒有提出異議,但辯稱《耳聞目見》刊登書評是事先經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說明《探險歷程》的作者為陳某,這種行為是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乙期刊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行為侵犯了陳某和甲出版社的權利。

甲出版社在2005年年底應該支付給陳某的版稅稅前金額為多少?請列出算式計算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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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師陳某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中有陳某將其作品《探險歷程》的專有使用權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圖書、報紙、期刊等紙質出版物形式登載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內容。甲出版社承諾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個月內先出版圖書,其他權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圖書應向陳某支付版稅;版稅按圖書定價和實際銷售數(shù)結算,銷售數(shù)在5000冊以下(含5000冊)時版稅率為7%,超過5000冊部分的版稅率為8%;圖書出版后先按3000冊預付版稅,以后每年年底按實際銷售數(shù)結算版稅。
2004年3月,乙期刊社從甲出版社的《新書預告》中了解到《探險歷程》即將出版,于是找到陳某,希望在其所辦期刊《耳聞目見》上發(fā)表書評來介紹該書。陳某表示同意。在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時,陳某強調說明該稿內容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聞目見》上刊登了一篇名為《(探險歷程)述評》的文章,全文長達數(shù)萬字,除在開頭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語”介紹作者身份和該書創(chuàng)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險歷程》的基本內容,僅稍作刪節(jié)。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險歷程》一書出版。該書定價15元,首次印刷6000冊,發(fā)往各地書店寄銷。2004年10月重印5000冊,陸續(xù)給書店添貨。
甲出版社2004年從書店獲得4000冊《探險歷程》的銷售款,2005年獲得5500冊書的銷售款。但是,按合同約定向陳某預付版稅后,甲出版社由于獲知期刊《耳聞目見》登載《(探險歷程)述評》一文是由于陳某把書稿又交給了乙期刊社,便不再支付版稅。陳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稅,甲出版社以陳某已違約為由而不同意支付。陳某承認曾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但說當時已經強調說明“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違約登載。甲出版社經過核實后,認為責任在乙期刊社,陳某沒有違約,因此向陳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補付版稅,同時希望陳某與甲出版社一起起訴乙期刊社。陳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訴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對陳某陳述的事實沒有提出異議,但辯稱《耳聞目見》刊登書評是事先經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說明《探險歷程》的作者為陳某,這種行為是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乙期刊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行為侵犯了陳某和甲出版社的權利。

甲出版社在2004年年底應該支付給陳某的版稅稅前金額為多少?請列出算式計算后回答。
2.問答題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師陳某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中有陳某將其作品《探險歷程》的專有使用權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圖書、報紙、期刊等紙質出版物形式登載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內容。甲出版社承諾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個月內先出版圖書,其他權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圖書應向陳某支付版稅;版稅按圖書定價和實際銷售數(shù)結算,銷售數(shù)在5000冊以下(含5000冊)時版稅率為7%,超過5000冊部分的版稅率為8%;圖書出版后先按3000冊預付版稅,以后每年年底按實際銷售數(shù)結算版稅。
2004年3月,乙期刊社從甲出版社的《新書預告》中了解到《探險歷程》即將出版,于是找到陳某,希望在其所辦期刊《耳聞目見》上發(fā)表書評來介紹該書。陳某表示同意。在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時,陳某強調說明該稿內容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聞目見》上刊登了一篇名為《(探險歷程)述評》的文章,全文長達數(shù)萬字,除在開頭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語”介紹作者身份和該書創(chuàng)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險歷程》的基本內容,僅稍作刪節(jié)。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險歷程》一書出版。該書定價15元,首次印刷6000冊,發(fā)往各地書店寄銷。2004年10月重印5000冊,陸續(xù)給書店添貨。
甲出版社2004年從書店獲得4000冊《探險歷程》的銷售款,2005年獲得5500冊書的銷售款。但是,按合同約定向陳某預付版稅后,甲出版社由于獲知期刊《耳聞目見》登載《(探險歷程)述評》一文是由于陳某把書稿又交給了乙期刊社,便不再支付版稅。陳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稅,甲出版社以陳某已違約為由而不同意支付。陳某承認曾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但說當時已經強調說明“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違約登載。甲出版社經過核實后,認為責任在乙期刊社,陳某沒有違約,因此向陳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補付版稅,同時希望陳某與甲出版社一起起訴乙期刊社。陳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訴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對陳某陳述的事實沒有提出異議,但辯稱《耳聞目見》刊登書評是事先經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說明《探險歷程》的作者為陳某,這種行為是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乙期刊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行為侵犯了陳某和甲出版社的權利。

甲出版社給陳某的預付版稅稅前金額應為多少?請列出算式計算后回答。
3.問答題2005年2月,王敏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將其作品《網絡信息檢索指南》在中國內地的中文版圖書、電子出版物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約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標準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數(shù)稿酬的標準為5%,當印數(shù)超過10000冊時,超過部分的印數(shù)稿酬標準提高到8%;稿酬的計算方法均按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數(shù)稿酬均在該書出版后一個月內付清。簽約后,王敏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網絡信息檢索指南》的全部電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 2005年11月,《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出版。該書每個頁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0行;還有主書名頁1頁,用與正文不同的紙張印刷。版權頁上載明的印數(shù)為6500冊,字數(shù)為247.7千字。計算基本稿酬時,助理編輯小陳利用該書的電子排版文件借助計算機統(tǒng)計字數(shù)。計算機統(tǒng)計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數(shù)為187835字。于是小陳辦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續(xù),并于11月底匯寄給王敏8338.32元,同時告訴他出版社已經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51.68元。 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訴稱: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應該付的印數(shù)稿酬;按稅前數(shù)額計的基本稿酬應該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作者著作權,所以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結付印數(shù)稿酬。 甲出版社辯稱:《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結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計算方法有誤。印數(shù)稿酬確實尚未結付,這是由于合同中約定的印數(shù)稿酬標準與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需要雙方按國家版權局規(guī)定的標準簽署補充協(xié)議書對原出版合同進行修改后,才能支付。甲出版社支付給王敏的稅前稿酬總額究竟應該是多少?
4.問答題2005年2月,王敏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將其作品《網絡信息檢索指南》在中國內地的中文版圖書、電子出版物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約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標準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數(shù)稿酬的標準為5%,當印數(shù)超過10000冊時,超過部分的印數(shù)稿酬標準提高到8%;稿酬的計算方法均按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數(shù)稿酬均在該書出版后一個月內付清。簽約后,王敏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網絡信息檢索指南》的全部電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 2005年11月,《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出版。該書每個頁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0行;還有主書名頁1頁,用與正文不同的紙張印刷。版權頁上載明的印數(shù)為6500冊,字數(shù)為247.7千字。計算基本稿酬時,助理編輯小陳利用該書的電子排版文件借助計算機統(tǒng)計字數(shù)。計算機統(tǒng)計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數(shù)為187835字。于是小陳辦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續(xù),并于11月底匯寄給王敏8338.32元,同時告訴他出版社已經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51.68元。 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訴稱: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應該付的印數(shù)稿酬;按稅前數(shù)額計的基本稿酬應該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作者著作權,所以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結付印數(shù)稿酬。 甲出版社辯稱:《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結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計算方法有誤。印數(shù)稿酬確實尚未結付,這是由于合同中約定的印數(shù)稿酬標準與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需要雙方按國家版權局規(guī)定的標準簽署補充協(xié)議書對原出版合同進行修改后,才能支付。甲出版社關于印數(shù)稿酬的辯解能否成立?為什么?
5.問答題2005年2月,王敏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將其作品《網絡信息檢索指南》在中國內地的中文版圖書、電子出版物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約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標準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數(shù)稿酬的標準為5%,當印數(shù)超過10000冊時,超過部分的印數(shù)稿酬標準提高到8%;稿酬的計算方法均按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數(shù)稿酬均在該書出版后一個月內付清。簽約后,王敏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網絡信息檢索指南》的全部電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 2005年11月,《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出版。該書每個頁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0行;還有主書名頁1頁,用與正文不同的紙張印刷。版權頁上載明的印數(shù)為6500冊,字數(shù)為247.7千字。計算基本稿酬時,助理編輯小陳利用該書的電子排版文件借助計算機統(tǒng)計字數(shù)。計算機統(tǒng)計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數(shù)為187835字。于是小陳辦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續(xù),并于11月底匯寄給王敏8338.32元,同時告訴他出版社已經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51.68元。 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訴稱: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應該付的印數(shù)稿酬;按稅前數(shù)額計的基本稿酬應該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作者著作權,所以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結付印數(shù)稿酬。 甲出版社辯稱:《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結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計算方法有誤。印數(shù)稿酬確實尚未結付,這是由于合同中約定的印數(shù)稿酬標準與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需要雙方按國家版權局規(guī)定的標準簽署補充協(xié)議書對原出版合同進行修改后,才能支付。甲出版社支付的基本稿酬數(shù)額是否準確?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