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能夠移動并且不因移動損害價值的物。
是能滿足人的需要,并為人能夠支配的物體或自然力。
又稱為假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旨在取得、變更和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的請求權,限制債務人重復處分該不動產(chǎn)而為登記。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chǎn)登記簿的記載事項錯誤而提出異議,登記機關將該異議記載于不動產(chǎn)登記簿上,是為異議登記。
最新試題
登記
孳息物
特定物
動產(chǎn)
公示原則
擬制交付
占有改定
物權法定
所有權
物上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