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不動產(chǎn)物權的公示方法,是將物權變動的事項登載于特定國家機關的簿冊上。
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xiàn)實交付。
即動產(chǎn)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即受讓人已經(jīng)占有動產(chǎn),如受讓人已經(jīng)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chǎn),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最新試題
登記要件主義
擬制交付
公信原則
孳息物
指示交付
簡易交付
所有權
登記對抗主義
不動產(chǎn)
占有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