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又稱遲到的承諾,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的承諾。
是指受要約人在其作出的承諾生效之前將其撤回的行為。
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是指在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要約人取消要約從而使要約歸于消滅的行為。
是指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后,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其要約的行為。
最新試題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
承諾遲延
要約邀請
目的解釋原則
要約生效的時間
格式條款
要約的撤銷
締約過失的主要類型
文義解釋原則
承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