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甲公司有關房地產的相關業(yè)務資料如下:
(1)2013年1月,甲公司自行建造辦公大樓。在建設期間,甲公司購進為建造工程準備的一批物資,價款為2340萬元。該批物資已驗收入庫,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該批物資全部用于辦公樓工程項目。甲公司為建造工程,領用本公司生產的庫存商品一批,成本200萬元,另支付在建工程人員薪酬1110萬元。
(2)2013年8月,該辦公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并投入使用。該辦公樓預計使用年限為20年,預計凈殘值為50萬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3)2014年12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租賃協(xié)議,將該辦公大樓經營租賃給乙公司,租賃期為2年,年租金為300萬元,租金于每年年末結清。至2014年年末該辦公大樓未計提減值準備,租賃期開始日為2014年12月31日。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xù)可靠取得。
(4)與該辦公大樓同類的房地產在轉換日的公允價值為4000萬元,2015年年末的公允價值為4200萬元,2016年年末的公允價值為4300萬元。
(5)2017年1月,甲公司將上述投資性房地產用以抵償其對丁公司的應付賬款5000萬元。假定抵債時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4350萬元。
(6)假定不考慮相關稅費及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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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對某項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改擴建等再開發(fā)且將來仍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再開發(fā)期間應將其轉入在建工程。
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轉為成本計量模式。
計算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投資性房地產的列報金額。
編制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將該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xù)計量由成本模式轉換為公允價值模式的相關會計分錄。
計算上述交易或事項對甲公司2017年度營業(yè)利潤的影響金額。
計算甲公司該項辦公大樓截止2014年年末計提的累計折舊金額。
編制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將該寫字樓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分錄。
企業(yè)將其擁有的辦公大樓由自用轉為收取租金收益時,應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yè)將建筑物出租,按租賃協(xié)議向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輔助服務在整個協(xié)議中不重大的,應當將該建筑物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編制甲公司2011年1月1日收取租金、1月31日確認租金收入和結轉相關成本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