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甲男,因與乙女交惡,遂意圖報復乙女。甲于是購買汽油等燃燒物,并糾集另一犯罪嫌疑人丙(在逃)于2003年7月6日晚,用汽油于乙所居住的理發(fā)店放火。當晚,乙女因在別處打麻將而幸免,但因火勢很大,將居住于理發(fā)店中的兩名打工妹陳某與李某燒成重傷。案發(fā)后,甲被抓獲,起初接受公安人員訊問時對以上放火事實供認不諱。甲在刑事拘留后委托律師吳某,吳某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甲后,要求甲保持沉默不得再回答偵查人員問題,并要求甲與自己簽訂正式的委托協議。律師吳某又去找受害人進行調解,允諾如果受害人陳某與李某放棄附帶民事訴訟,接受私下和解將會得到巨額的賠償。

律師吳某在辦理該案中,存在哪些違反《律師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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