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16年2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甲智公司的大股東許老三與乙慧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與甲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對賬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與乙慧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甲智公司的廠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連續(xù)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萬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將其對甲智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違法經營,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財產。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對乙慧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甲智公司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訴訟期間,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查,甲智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
問題:

2018年1月3日,甲智公司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是否有權向丙信公司抵銷1500萬元?為什么?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1.問答題

2016年2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甲智公司的大股東許老三與乙慧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與甲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對賬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與乙慧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甲智公司的廠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連續(xù)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萬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將其對甲智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違法經營,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財產。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對乙慧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甲智公司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訴訟期間,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查,甲智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
問題:

債權確定時,甲智公司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金額最多可能為多少?為什么?
2.問答題

2016年2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甲智公司的大股東許老三與乙慧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與甲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對賬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與乙慧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甲智公司的廠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連續(xù)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萬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將其對甲智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違法經營,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財產。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對乙慧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甲智公司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訴訟期間,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查,甲智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
問題:

本案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何時確定?為什么?
3.問答題

2016年2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甲智公司的大股東許老三與乙慧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與甲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對賬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約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與乙慧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甲智公司的廠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連續(xù)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萬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將其對甲智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違法經營,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財產。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對乙慧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甲智公司的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訴訟期間,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查,甲智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
問題:

2016年8月,甲智公司與乙慧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何特殊性?是否有效?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最新試題

丙到期不能償還債務,若乙對丁行使抵押權后,丁能否向丙追償?丁能否向張某追償?

題型:問答題

設甲對乙表示該古畫為真跡,并愿意以5萬元價格出售于乙,乙誤以為真,表示愿意購買該畫。及至交貨付款完畢后,乙發(fā)覺該畫為膺品,主張合同不成立,向甲請求收回古畫返還價金,并賠償真畫不能買得所喪失的預期利益。甲則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縱有錯誤,在未依法撤銷之前,雙方均應受其拘束,拒絕乙之請求。請問:甲乙誰的說法有理?為什么?

題型:問答題

孫某想要退出華麗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題型:問答題

甲在車禍中是否有過錯?

題型:問答題

設甲為籌辦收藏品展覽,急需用錢,遂于4月4日向乙借款50萬元,以該古畫質押于乙,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乙因外出,將古畫托付朋友丙保管,丙也為甲之朋友。甲找到丙,表示借回古畫用作展覽,1日便返還。丙遂將古畫交付甲。不料甲又于4月20日將該古畫設質于不知情的丁,得借款50萬元,借期5個月。10月,因甲家中失火,無力還款。請問:(1)乙喪失古畫占有,其質權是否消滅?(2)丁是否能夠取得質權?

題型:問答題

2012年4月1日,甲乙之間《協(xié)議1》是否使得甲對乙的200萬元的債務消滅?為什么?

題型:問答題

小張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為什么?

題型:問答題

張某以先訴抗辯權為由要求應向丙主張債權,主張是否成立?

題型:問答題

設甲因家中失火而被燒傷致死,該畫被搶救出來,其子丙繼承該畫。因家中困頓,遂委托乙代為將該畫出售。乙乃與丁通謀,由丁委人出具虛假鑒定證明該畫乃膺品,故以1萬元價格出售于丁。丁得畫后,以50萬元價格出售于不知情的戊。請問:丙得知后應如何主張救濟?

題型:問答題

甲如果治療無效死亡,戊是否承擔對丁責任?

題型:問答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