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借款20萬,甲以自己的車出質擔保。約定一年的借款期限。到期不還以車清償。問: 1)乙何時取得質權? 2)若甲借款到期無法償還,以應當怎么辦? 3)甲是否可以繼續(xù)占有該車? 4)若乙在保管期間將該車轉質,合同是否成立。
某貿易公司向某銀行貸款500萬元人民幣,由第三方某房地產公司向銀行提供房地產擔保,并向登記機關作了抵押登記。半年后,貿易公司與銀行將原借款合同中未結清的款項作為新的借款,簽訂金額為400萬元的借款合同,終止了原先的合同。原擔保單位房地產公司雖與銀行簽訂了格式的抵押合同,但未在該合同中約定具體物業(yè),也未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貿易公司不能還貸,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問:房地產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根據(jù)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