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抵押權人享有的與抵押人協(xié)商或通過強制執(zhí)行程序,將抵押物按照一定的方法或者程序變換為價金的權利。
是指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債務人為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通過依法處理抵押財產(chǎn)而使債權獲得清償。
如果抵押人實行的某種行為足以損害抵押物的價值,此時法律上要賦予抵押權人防止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權利。
抵押權人以消滅抵押權的意思而放棄其抵押權的行為。
是指抵押權人為了同一抵押人的特定的武當包債權人的利益而拋棄其抵押權。
是指同一抵押物上數(shù)個地眼圈人將其抵押權順位互相交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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