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劉某于2003年8月18日到甲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為劉某參加社會保險。2004年11月25日,公司在各車間門口張貼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其與甲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04年12月31日終止,務必在2005年1月1日至5日到公司辦理離崗手續(xù)并結算工資的通知。同年12月13日,劉某患病數次就診。
2005年1月4日劉某與甲公司結算工資發(fā)生分歧,之后未上班,并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后未解決。
2005年7月,劉某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同時主張回甲公司上班。公司在庭審時明確不同意劉某回單位工作,認為雙方勞動關系已終止。
問題:
(I)如果你是劉某,應要求甲公司補償哪些利益?
(2)劉某和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已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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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答題劉某2006年7月10日與A公司發(fā)生了勞動糾紛。2006年3月,A公司與公司工會推選出的協商代表經過集體協商,簽訂了一份集體合同草案。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該草案經4/5的職工代表通過。其中,關于工資和勞動時間條款規(guī)定:公司所有員工每月工資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8小時。同年3月17日,A公司將集體合同文本及說明材料報送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登記、審查、備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15日內未提出異議。所以,2006年4月2日,該集體合同自行生效。同時,A公司和公司工會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員公布。2006年4月,劉某應聘于A公司,因符合公司條件,故被錄用。公司于當年5月18日與劉某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guī)定其每月工資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時。1個多月后,劉某在與同事聊天時偶然得知公司與工會簽訂了集體合同,約定員工每月工資不得低于1300元。劉某認為自己的工資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于是與公司交涉,要求提高工資,但公司始終不同意。劉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A公司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月工資標準1300元履行勞動合同,并補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部分的勞動報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A公司在答辯時聲稱,集體合同是公司與公司工會2006年3月簽訂,4月2日正式生效的,只適用于當時公司在職的正式員工,而劉某是5月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故不屬于此集體合同適用的員工范圍內;并且,集體合同規(guī)定勞動時間每天滿8小時,才能得到不低于1300元的月工資,而劉某每天工作不滿8小時,僅為6小時,所以不能給予同樣待遇。劉某稱集體合同為工會與公司簽訂,自己與公司有勞動合同,屬于集體合同適用的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裁決如下:被申訴人一次性補發(fā)申訴人工資600元[(1300-1000)×2元];申訴人剩余合同期限內的工資按每月1300元履行。試分析之。
5.問答題

王某與B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王某的工資每月計發(fā)一次。合同履行期間,B公司工會與公司經協商簽訂了一份集體合同,該集體合同中約定:B公司所有員工每年年終可一次性獲得第13個月的工資。根據這份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王某屬于可以享受第13個月工資的員工范圍。B公司的集體合同獲得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通過并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后生效。但年終時,王某沒有得到B公司支付的第13個月工資。于是,王某即向B公司提出補發(fā)第13個月工資的要求。但B公司表示,王某和B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報酬的支付次數,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對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雙方由此產生爭議。
王某認為,雙方雖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報酬的支付次數,但工會與B公司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中又規(guī)定了員工每年增發(fā)第13個月的工資,兩份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因此,B公司應當依照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補發(fā)第13個月的年終工資。而B公司認為,公司與勞動者本人的勞動合同,是經過雙方協商簽訂的有效合同,雙方應當嚴格遵照履行。集體合同是B公司與工會簽訂的有關B公司綜合情況的協議,不應影響個別勞動合同的履行,王某提出的要求超出了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范圍,B公司可以不予同意。試分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