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李某2000年被甲公司雇傭,并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工作崗位在產生大量粉塵的生產車間。李某上班后,要求發(fā)給勞動保護用品,被公司以資金短缺為由拒絕。李某于2006年初生病住院。2006年3月,經承擔職業(yè)病鑒定的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診斷,李某被確診患有塵肺病。出院時職業(yè)病鑒定機構提出李某不應再從事原崗位工作。李某返回公司后,要求調到無粉塵環(huán)境的崗位工作,并對其塵肺病進行療養(yǎng)和治療,但公司3個月后仍沒有為其更換工作崗位,也未對其病進行治療;當李某再次催促公司領導調動工作崗位時,公司以各崗位滿員,不好安排別的工作為由,址其繼續(xù)從事原工作。李某無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更換工作崗位,對其塵肺病進行療養(yǎng)和治療,并承擔治療和療養(yǎng)的費用。
請分析本案例并指出甲公司的做法違背了哪些勞動法律法規(guī)?應該如何正確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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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06年3月10日振興公司與公司工會推選出的協商代表經過集體協商,簽訂了一份集體合同草案,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該草案經4/5的職工代表通過。其中,關于工資和勞動時間條款規(guī)定:公司所有員工每月工資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8小時。同年3月17日振興公司將集體合同文本及說明材料報送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登記、審查、備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15日內未提出異議。所以,2006年4月2日,振興公司和工會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員公布了集體合同。
2006年5月,劉某應聘于振興公司,公司于當年5月18日與劉某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guī)定其每月工資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時。1個多月后,劉某在與同事聊天時偶然得知公司與工會簽訂了集體合同,約定員工每月工資不得低于1300元。劉某認為自己的工資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于是與公司交涉,要求提高工資,但公司始終不同意;劉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振興公司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月工資標準1300元履行勞動合同,并補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部分的勞動報酬。
如果您是當地勞動爭議仲裁人員,您如何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