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吳某某是某設備公司的老職工。1994年5月,某設備公司與吳某某雙方簽訂了六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自1994年5月始至2000年5月止。該合同期滿后雙方又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即自2000年7月1日始至2001年6月30日止。同時該合同第8條規(guī)定:"如果雙方在合同期限屆滿的前一個月末提出異議,本合同在此以后____期限內繼續(xù)有效"。2001年7月16日,某設備公司向吳某某發(fā)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并按有關規(guī)定對吳某某進行了經濟補償等。但吳某某不同意終止勞動合同,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認為,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前末辦理終止合同手續(xù),即與吳某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為理由,裁決吳某某回某設備公司工作,雙方重新明確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某設備公司不服仲裁裁決,以該勞動合同缺少重要合同條款、以及該勞動合同沒有經過鑒證;且合同為期一年已經屆滿、應終止勞動合同為理由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一年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如何續(xù)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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